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注冊資產評估師執業行為,維護公共利益和資產評估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資產評估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評估程序,是指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資產評估業務所履行的系統性工作步驟。
第三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資產評估業務應當遵守本準則。
第四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與資產評估相關的業務可以參照本準則。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五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資產評估業務,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資產評估準則的要求,履行適當的評估程序,不得隨意刪減評估程序。
第六條 評估程序通常包括:
1.明確評估業務基本事項;
2.簽訂業務約定書;
3.編制評估計劃;
4.資產勘查;
5.收集評估資料;
6.評定估算;
7.編制和提交評估報告;
8.工作底稿歸檔。
第七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資產評估業務,根據評估業務需要采用不同于本準則規定的評估程序時,應當確信所采用評估程序的合理性,并在評估報告中明確說明。
第八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資產評估業務受到限制無法實施完整評估程序時,應當:
1.根據限制條件可能對評估結論和評估目的所對應經濟行為造成的影響,決定是否承接或終止資產評估業務;
2.采取必要措施確信所受限制不影響評估結論的合理性;
3.在評估報告中明確披露執行資產評估業務過程中受到的限制、無法履行的評估程序和采取的替代措施。
第九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采取必要的措施,確信助理人員和外聘專家遵守本準則的規定。
第十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將評估程序的實施情況形成工作底稿,并在評估報告中予以恰當說明。
第三章 明確評估業務基本事項
第十一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在承接評估業務時,應當通過與委托方溝通、查閱資料或初步調查等方式,與委托方明確下列評估業務基本事項:
1.委托方和資產占有方、評估報告使用者等相關當事方;
2.評估目的;
3.評估對象基本情況和評估范圍;
4.價值類型;
5.評估基準日;
6.評估假設和限制條件;
7.其他需要明確的重要事項。
第十二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明確評估業務的委托方和資產占有方、評估報告使用者等相關當事方的基本情況及其相互關系。
第十三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與委托方進行溝通,了解與評估業務相關的經濟行為,明確評估目的及評估報告使用方式。
評估目的應當清晰、具體,評估報告使用方式應當明確清晰。
第十四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與委托方進行溝通,初步了解評估對象基本情況,明確評估范圍。
第十五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與委托方進行溝通,確定恰當的價值類型,并確信所確定的價值類型適用于評估目的。
第十六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與委托方進行溝通,選取恰當的評估基準日。
評估基準日應當有利于評估結論有效地服務于評估目的,有利于評估資料準備工作和評估業務的執行。
第十七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與委托方進行溝通,明確可能會影響評估業務和評估結論的評估假設和限制條件。
第十八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根據評估業務的具體情況,與委托方進行溝通,明確時間安排、費用安排、工作配合事項等其他相關重要事項。
第十九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在明確評估業務基本事項的基礎上,應當根據評估業務具體情況,綜合分析專業勝任能力和獨立性,評價業務風險,確定是否承接評估業務。
第四章 簽訂業務約定書
第二十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在明確評估業務基本事項、確定承接評估業務后,由所在評估機構與委托方簽訂業務約定書。
第二十一條 業務約定書應當明確評估機構和委托方的權利、義務和其他重要事項,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資產評估行業管理規范的規定。
第五章 編制評估計劃
第二十二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在業務約定書簽訂后編制評估計劃。
第二十三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根據評估業務性質和復雜程度確定評估計劃的繁簡程度。
注冊資產評估師編制評估計劃應當涵蓋評估業務全過程,并根據評估業務性質和復雜程度、委托方和相關當事方的要求合理考慮評估進度、人員安排和費用預算等。
第二十四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編制評估計劃應當根據評估業務的具體情況,考慮是否需要專家或其他評估人員的幫助,并就有關事項同專家或其他評估人員提前溝通。
第二十五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同委托方和資產占有方等相關當事方就評估計劃的要點和重要環節進行溝通,協商評估計劃的實施。
第二十六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資產評估業務應當遵守評估計劃,并根據執行業務過程中的情況變化對評估計劃進行必要調整。
第二十七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編制和調整評估計劃應當報評估機構有關負責人審核和批準。
第六章 資產勘查
第二十八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資產評估業務,應當根據評估業務的具體情況對評估對象進行必要的勘查,了解評估對象的基本情況。
第二十九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與委托方和資產占有方等相關當事方進行溝通,根據評估對象的特點約定適當的勘查時間和方式。
第七章 收集評估資料
第三十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資產評估業務,應當充分收集與評估業務相關的信息資料。
第三十一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獨立收集評估資料,并確信資料內容的合理性、相關性和完整性以及資料來源的可靠性。
第三十二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可以根據評估業務的需要要求委托方或資產占有方等相關當事方提供評估資料,指導資產占有方對評估對象進行清查,填報資產清查申報明細表。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對委托方、資產占有方等相關當事方提供的評估資料進行必要的查驗。
第三十三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在執行資產評估業務過程中,應當根據評估業務的需要及時補充收集評估資料。
第八章 評定估算
第三十四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資產評估業務,應當充分分析影響評估對象價值的因素,進行恰當的分析、計算和判斷,形成可信的評估結論。
第三十五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分析評估資料的合理性、相關性和完整性,并對評估資料進行必要的整理。
第三十六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根據評估業務的具體情況,考慮三種資產評估基本方法的適用性,恰當選取評估方法。
第三十七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根據所選取的評估方法,合理選取相應的計算公式和參數,正確進行分析、計算和判斷。
第三十八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對形成的初步評估結論,應當進行綜合分析,形成可信的評估結論。
第三十九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對宜采用兩種以上評估方法的評估項目,應當使用兩種以上評估方法,并對各種方法得出的初步評估結論進行綜合分析、比較和調整,形成可信的評估結論。
第四十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根據評估機構工作制度進行必要的內部審核。
第九章 編制和提交評估報告
第四十一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在執行必要的評估程序后,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資產評估準則的要求編制評估報告。
第四十二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在評估報告中提供必要的信息,使評估報告使用者能夠正確理解評估結論。
第四十三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可以根據評估業務性質、委托方和評估報告使用者要求,選擇恰當評估報告類型。
第四十四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在提交正式評估報告前,應當與委托方和相關當事方就評估報告有關內容進行必要溝通。
第四十五條 評估機構應當根據業務約定書的要求,以恰當的方式向委托方提交評估報告。
第十章 工作底稿歸檔
第四十六條注冊資產評估師在提交評估報告后,應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資產評估準則的要求對評估工作底稿進行分類整理,形成評估檔案并及時歸檔。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本準則自2003年 月 日起施行。